刘涌案得到了公正判决!

刘涌案得到了公正判决!
-----我看刘涌案

我认为刘涌案开始得到了公正判决,从司法程序和其他方面都最终得到了FAIR TRIAL!! 二审虽出现了偏差, 但最终还是得到了公正判决. 媒体在整个过场中充当了正确的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并没有象北大陈教授等那样干扰司法公正. 刘涌案比SIMPSON案更加公正, 因为尽管中间有插曲, 但刘涌案完成了两大公正即: 司法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SIMPSON案尽管司法公正, 但结果表面上不公正, 但实质也都是公正的! 其实刘涌案与SIMPSON案有本质不同, SIMPSON案中SIMPSON的妻子也是过失方, 其婚外偷情按圣经旧约古训原则:淫乱罪当乱石砸死, 但不是由SIMPSON做, 而是有公众作(即今天的法律做), SIMPSON自己动手, 这样做不符合古代的司法程序, 更违背今天的美国法律, 但结果是SIMPSON用自己的手越俎代庖地执行了部分公义. 全面考量, 其行为虽然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但罪不至死. 所以从道义的结果看, 最终的结果还是符合民意(SIMPSON被人带绿帽为美国民众所同情)和天意(上帝也借此事警戒那些淫乱的人). 当然, 从圣经的原则看, SIMPSON虽然逃过了人的审判, 但无法逃脱上帝最后白色大宝座前每个人所都要面对的最后的大审判, 上帝说, 申冤在我, 我必报应! 在上帝的原则中, 杀人者和自杀者都无法进天国. 所以未来SIMPSON面临的刑罚更大! 刘涌案比SIMPSON案则迥然不同, 刘涌所作全是与公理和公义相悖的恶行, 无一有任何意义上的部分公义可言, 即使剔除其中律师所辩称的刑讯逼供之外, 其罪依然足以判死刑! 所以在刘涌案与SIMPSON案这一点上, 离开了中间复杂的案情, 片面将刘涌案与SIMPSON案做错误类比, 用所谓司法跪辩去误导司法公正, 不仅是错误的, 而且让人有对西方司法的崇洋媚外之嫌.

今天的西方神学家和法学家都承认, 今天西方法律的源头说到底是出自与圣经旧约中以色列人的祖先摩西的十戒, 而摩西十戒按照圣经记载又是从上帝而来, 圣经中的申命记("申命"是反复申明神的命令之意)整个一章非常详细的记录了摩西对十戒及上帝全套律法的具体诠释. 这一切都为今天的法律正典所引用, 所以离开了圣经,就没有英美法, 除了这些文字记录以外, 我想也许上帝怕我们中间有人不识字, 或眼睛瞎了, 耳朵聋了, 所以上帝把一个更简单易行的法律常识给了我们---即将律法刻在我们每个人心里-----这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良心或良知, 好叫我们可以遵行!!所以我们犯罪时, 即使人不知道, 夜深人静时, 良心总是悄悄的谴责我们!

遗憾的是今天象北大陈教授那样的所谓自由派改革派学者, 不但离弃了造物主原来的戒命, 从文字律法上利用所谓的司法程序的公义及更多的跪辩去误导公义, 而且更企图用这些文字律法去抹去造物主刻在人心里的律法---良知和良心. 其结果当然是失败的!

也许他们一开始的宗旨是正确的, 但不幸的是, 他们选错了CASE. 其实, 国内有很多更好的CASE可供他们选择, 有点网友是这样评论的, 我觉得很有见地: "当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殴打致死时,人们没有看见陈兴良等十四位专家教授写什么维护人权的“专家意见书”;当今年六月成都三岁的小女孩李思怡因母亲被警察收容而活活饿死在家中时,人们也没有能看见陈兴良等人维护人权的“专家意见书”;现在,当国人皆曰可杀的黑社会老大刘涌即将为他的恶行付出代价的时候,陈兴良等人突然悲天悯人,抛出了维护刘涌人权的“专家意见书”。是不是让人有点觉得匪夷所思, 当然, 孙志刚只不过是一个穷打工仔,既没有刘涌七个亿的资产,也不象刘涌有当高官的父母和情妇。那个成都小女孩更不值得一提,三岁正在长身体的年龄,还得靠她母亲到超市去偷一个馒头或一包豆奶来补充营养。有什么势?有什么权?!难道穷人的人权贱, 象刘涌这样的不法富人的人权就贵吗? 离开了上帝的公义原则,有什么资格来奢谈人权!我盯着陈兴良等十四位专家教授的“人权”二字细细端详,分明看出这二字是“人钱”!!他们的“人权”标准,就是看你这个当事“人”出得起多少钱”!尽管网友的语言有点偏激, 也没有高深晦涩的法律词汇, 但字字在理, 入木三分!

顺便说一句, 按照圣经, 上帝没有废除死刑一说, 上帝当然是仁爱, 但不要忘了, 他的仁爱是建立的公义的基础上. 因为圣经清楚写着, 爱不喜欢不义, 只喜欢真理, 上帝同样爱刘涌和萨达姆, 但他不爱他们的不义. 否则, 如果离开了公义的原则大谈仁爱(佛教就是如此), 岂不是天下大乱, 杀人如麻的人让他靠自己的修行去感化, 则必然盗匪猖獗, 被冤屈的永远无法申冤! 对于象刘涌这样的坏人, 如果都按佛家说法这样放了, 他能成佛吗? 天下不要大乱吗? 用软弱无能的佛法佛性去感悟他, 那公义到哪里去了?! 善良的人怎么能得到保护呢?! 如果佛法真能救中国的话, 早在几千年前中国人就都涅磐了,那会有今天刘涌这样的杀人不眨眼的"猛士"?! 所以, 公义的审判包括了两种, 今生今世的审判, 还有最后的审判, 两者不会偏废, 人种什么, 就必然收什么, 所不同的只是, 收的时间不一而已, 但上天最终总是公正的. 杀人尽管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但不杀就不能满足上帝的公义. 因为上帝不是喜悦恶事的 神,恶人不能与他同居(见圣经诗篇 5:4).

网上还有一段对陈教授等人评论的话我觉得很精辟, 抄录如下:

“中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专家证人,也没有专家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严格地说所有因此提交的专家文书一律非法。退一步说,就算我们考虑到“实质正义”,允许这些专家们来提交意见,专家证人也只能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因为他们没有经历过本案事实,没有资格对事实问题进行作证;他们也没有参加过庭审,因此也没有资格对未经法庭采信的事实发表意见。现在的问题是,本案的十四位专家,平素口口声声的维护公平正义,却是极大地破坏了程序正义,事实上,正是因为他们强调的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导致二审判决写上了“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这样的话!也就是说,专家的事实判断(可能)影响了法庭的判断,而不是法庭的认定作为专家的法律判断的基础。”

另外, “田律师的辩护,其实质是要求法院枉法判决。他的辩解首先是从篡改刑法开始,对“黑社会头目应该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的这一规定偷偷地加上了一个修正“黑社会头目直接指使或者直接参与的犯罪蔡才视为该犯罪集团的犯罪”。然后,他们就从这个荒谬的修正出发,要求公诉人证明刘涌直接指使了宋健飞杀人(刘涌等人可能对这些行为留下录像,留下录音吗?既没有录像,又没有录音,除了口供,公诉人还有别的办法吗?)。 最后,他们再用刘涌和宋健飞的翻供,凭莫须有的“可能有刑讯逼供”来否定公诉人的指控。”

说白了, 改判实际是律师钻法律空子漏洞, 将不法变为合法,想想如果没有媒体的监督, 这帮法律专家们误导高层和法律界, 以此案改判作为作为一个典型案例, 并以此为借口,为今后类似刘涌案件所仿效,给以后的刑案定性带来多大混乱, 会造就多少新的象刘涌一样的黑社会老大,会有多少无钱无势的老百姓遭劫难而无处申冤?! 当然, 田大律师的生意是好了, 陈到教授名声大了, 但中国人民就遭殃了. 这种借今天所谓的法律程序或法律中的某些漏洞,利用所谓保护人权等借口为晃子,这是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大践踏和伤害!!!

所以说, 陈教授等人的这份专家意见书实际上破坏司法正义,是中国法学的堕落,学术精英脱离人民,脱离真理和良知的标志!!

今天的中国最需要的两个字是:爱(LOVE) 和真理(TRUTH).

今天的社会, 太多人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的缘故,已经无暇顾及真理---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 更多的人成为一个犬儒主义者(CNICAL). 于是很多人慢慢麻木, 最后蜕化为以臭为美(木子美之流), 更有人利用媒体的垄断和重复让谎言成为真理.

真理, 这个已经在许多中国人心目中褪色的名字, 如今已经很难从媒体中看到, 看到的都是明哲保身. 看到的只是为俗世的利益而进行的无休止的妥协, 以至将真理推向了悬崖, 将良知抛弃给了世俗!

当我们看到妓女时, 正义的人们会看为不耻. 为什么? 因为妓女离弃了社会良知用她的美貌去换取金钱.确实, 妓女有她有别于一般大众的地方, 即是她的美貌, 但如果一个女人滥用她的美貌, 离弃真理---伦理和良知, 与邪恶为伍, 于是我们称这样的女人为娼.

今天刘涌案中的田大律师和北大的陈教授不也是一样吗? 和街头妓女们的美貌一样, 他们确实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让人称道的才学和知识, 但今天我们清楚的看到, 当他们滥用他们的才华, 为了金钱和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离弃社会伦理和良知, 与邪恶为伍的时候, 他们就成为一堆让人厌弃的狗屎, 纵有通天的才学, 也为人们所不齿, 成为人们所唾弃的”法娼”和”学娼”!!!

也许他们会狡辩说, 我们在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作伟大的尝试, 但你们忘了, 你们要把你们的这些拳脚功夫用在屈死的孙志刚身上, 用在遗体还躺在冰箱里的冤死湘潭女教师黄静身上, 你们就不会是今天落为天下人所唾骂的境地了!

用跪辩伪装成真理, 这正是田大律师和北大的陈教授所耍的一套把戏!!警惕啊, 哪些离弃社会良知和准绳的政客们, 娱乐界的星星们, 不要忘记今天我们这个社会的真理和公义, 尊严和羞耻, 千万不要成为人们所不齿”政娼”和”娱娼”!!!

北大是中国的哈佛!北大的陈教授号称是中国刑学泰斗, 我们哈佛法学院的一帮同学倒想象陈大教授请教刘涌一案你究竟是将中国的法制推进了一步还是让中国的法治倒退了一截? 我想你们今天所以输, 是输给了民意, 输给了真理. 因为在好的跪辩术都无法战胜真理!! 我们今天再来看哈佛和北大, 就会发现, 捍卫真理的闻一多老先生没有了, 有的跪辩的俗世的陈大教授,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朱自清教授没有了, 有的是一些逢迎拍马的哈巴狗!真理退位, 民主赤字, 所以今天的北大永远赶不上哈佛. 哈佛的学生来自全美各地和世界一百多个国家,不同的民族、宗教信仰及文化传统. 哈佛之所以能培养出无数优秀的毕业生。有七位美国总统毕业于哈佛,如富兰克林.罗斯福,约翰.肯尼迪和现任总统乔治.布什, 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哈佛追求真理的传统。哈佛的校训是「Amicus Plato, Amicus Aristotle, Sed Magis Amicus VERITAS」。它是拉丁文,中文是「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更要与真理为友」。它是哈佛学生学习和为人的准则。

哈佛的校徽拉丁文是「Veritas」,中文是「真理」。它可是来之不易, 实践证明, 只有真理才是永恒的(ONLY TRUTH SURVIVES).

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曾获得哈佛荣誉学位。1775年7月,华盛顿将军在哈佛的华滋瓦斯(Wadsworth)楼,临时指挥部所在地,领导其军队打败了英军, 至今在哈佛的校门口还写着这样一句话:

" OPEN YE THE GATES THAT THE RIGHTEOUS NATION WHICH KEEPTH THE TRUTH MAY ENTER IN. "

有人说这是哈佛的“校训”。是的, 这个“校训”如今就渗透在哈佛的每一个角落, 在一切哈佛的校园文化和教学思想当中。了解社会是哈佛学生的“必修课”,关爱自己的祖国更是每个哈佛人的责则,愿哈佛的校门上刻着这段话能永远刻在我们的心里:“为增长智慧走进来,为服务祖国和同胞走出去。”

过两天就是圣诞节了! 大家都知道圣诞节的来由.也都知道圣诞节是为CHRIST而庆祝, 因为他为这个黑暗的世界带来了光明的真理!

所以请容我再说一句:陈教授和田大律师, 希望你们好好学好最基本的中国法律----良知和真理.不要成为一个”法娼”和”学娼”.

其实道理本来没有这么复杂, 原本很简单, 想一想就知道, 如果刘涌是个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民, 早就入土了, 便便现实不是这样, 刘涌的父亲是法庭刑庭庭长, 刘涌又有七亿家当, 加上那么多保护伞, 当然法律必须公正, 法律不能搞双重标准, 但最后还是公正了,刘涌的伏法, 在今天的中国,实在是来之不易!不过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来,刘涌案我个人看到了中国法制的另一大希望, 就是尽管我们有形的法律体系因为世俗的问题----当今政体的问题, 显得很软弱, 但人们心里的那部上帝亲自刻写的律法并不软弱, 看来中国还是有希望的!! 相反, 在现代互联媒体的帮助下, 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可欣可喜! 但又有人认为, 今天的媒体和老百姓是否变成文革时代的样子, 在某位领导的煽动下, 再来草菅人命,或形成阿Q式的”人血馒头”之类的事. 我认为, 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抬高了法律精英, 贬低了人民大众, 要知道法律是为保护人民的利益, 我不认为十三亿人中大家都是糊涂傻瓜, 而就几个象田文昌和陈兴良这样的法律精英不惑! 这种想法是杞人忧天! 互联时代, 由于网络的高度透明而带来的高度民主, 让人们更有机会发表民意. 更准确的表达公正.更好的保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说, 文革时代, 因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信息的不透明, 不对称, 煽动民意草菅人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相信, 今天的中国, 谁想凭一个人之勇力, 与天下人斗智, 实在是不自量力.因为你我他都已经不是傻瓜,尽管对文字法律没有专家们烂熟,但上帝刻在我们心中的良知和良心会自然带我们进入真理, 而不会进入邪恶. 所以我对中国的未来新的民主形式有信心. 我也为中国民主的未来而叫好!!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不仅证据确凿, 事实清楚, 程序恰当, 反正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枝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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