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lg携子2003年11月22日来美-德洲。lg 为h1在一个州立的研究所里做研究, 我是h4。我们来美之前在法国居住了不到两年,是在法国拿到的赴美签证,但都是中国护照。我的签证于2004,1,1日转为h1,二月14由德州飞往麻州开始工作,但工资是从一月一号开发。04年六月底, lg也在麻州找到工作,从七月一号开始上班。公婆从04年二月待到05年一月。我的问题是
1。我是否享受不到treaty
2。 我lg可否享受法国和美国间的treaty。
3。联邦税我按居民抱,加3 个dependants, 他按非居民抱。?
4。 州税也这样吗, 我是从二月来麻州的。哪样合适些?
5 我从德州来麻州,和老公全家搬来可否享用moveing expense? 关键是我找不到发票了。
6 还有利息怎样才是州内利息所得呢?
罗嗦了一大堆, 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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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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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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