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方律师以去年欠债的官司,作为dismiss今年敲鼓案子的理由呢?

你老是把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我就特别犯糊涂 --- 去年/今年的客户不是一个人,他们犯的错误不是一种,法庭应该也没有最多能打几个官司的限制,到底是什么原因对方律师要把它们扯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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