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时候打了电话,询问41-6a-904 (1)和(2)的区别,以及(2)明明更适合我们的情况,警察却给了(1),我们应如何处理。接电话的姑娘非常不耐烦,以为我没事找事,直到我念给她那些条目,她语气才缓和,但仍让我们邮件执行人员,并且说(2)是会导致misdemeanor,(1)只是infraction. 我简单查了一下,好像她说的并不对,都应该是infraction才是啊。大家怎么看呢?谢谢了!
更新:打电话给法庭,被接线员一通数落,好不容易说服对方,又纠结在Misdemeanor vs infraction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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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先把犹他州的交通法认真读一下。首先,如果这2项的处罚类似,纠结1或2是有点没事找事的意思; -N.- ♀ (505 bytes) () 02/23/2018 postreply 08: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