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西部。六月底租客搬出,没有给俺她的新地址。七月中买了一个$600的money order 做为security deposit 的退款用挂号信寄给她的旧地址,也就是我的出租屋的地址,当然收信人是她本人。本州tenant-landlord law 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寄到tenant last known address. 后来因为房客没给USPS 提供她的新地址,就把我寄给她的挂号信forward 到了USPS 的Mail Lost Center, 这个在USPS 的 tracking 上可以查到。 现在她说USPS 告诉她找不到那封信了,要我再给她寄支票。 但我因为没有留下买money order 的存根,所以无法查到那个money order 是不是被提现了。 现在她说要去法庭告我,我在法庭能不能说:
a. 你自己不提供forward address 给USPS,支票丢了你自己再给自己寄一张吧。
b. USPS 弄丢了你的信,不是我,所以我不能再寄钱给你。等会有空了去告USPS吧。
c. 我可以再去查查那张money order 的下落,但你要先给我$800费用。我不能提供免费的service.
在法庭上,法官或者从大街上喊来的一群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交房租的和不交房租的会如何断这起案子呀???
他们会要我再重新寄张money order 给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