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经常看法坛的帖子,很佩服老猫的博学和人品,希望老猫能给予指点,谢谢。
一个在我学生时代曾很照顾我的一个的老夫人,购买了数块土地,邀请我们家一起合盖一栋度假屋,当时口头协议,土地会以当初购买时的市价转让给我,她住的一层N年后折价卖给我们。老夫人个性比较固执,建筑商等等所有的一切都要自己决定,虽然我们也觉得有些不如意,但是总想着以前的恩情,就没计较。但是随后发生的一系例令我们出乎我意料:我们投资了整个建筑构造的五分之一,设备的投资占整个房产价格的三分之一。建筑结束前本打算剩下房子构造的五分之二的房款也就是我们居住部分的剩余房款支付给老夫人,但是老夫人始终以忙,过两个月再说为托词,让我们等待,结果我们的现金始终不能投资利用,拖了三年,最终老夫人房产证背着我们只写了自己的名字。老夫人给我们的合同草案中,我们投资的所有设备老夫人都不给算入房产所有权内,说要单独签订别的合同,具体内容老夫人还未提及。只是声明打算N年后从我们身上把投资这栋房屋的所有资金以及缴纳的相关税全部收回,土地按照时价在加上这N年所缴纳的所有任何费用一起卖给我们。在这之前我们只有租赁客人的权利。
因为基于以前的信赖关系,除了房子建筑图上有我们的名字以外,我们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只有相关款项给老夫人的银行转帐。
通过这几年的近距离接触,发现老夫人很难相处,把周围邻居都得罪完了,控制欲极强,和她相处令我们一家身心疲惫。我们打算放弃和她一起居住,现在老夫人要求我们出去时,支付三年的房租,我们投资的按照设备按照每年10%的折价卖给她。我们在等待她的合同中,以及建筑商延期交房给我们造成的损失,老夫人主张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我知道最主要责任在我自己,没有看到合同就投资。现在想请问
1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我们搬出去能收回多少投资?
2 从伦理上讲我们怎么做才妥当?
感谢您的指点。
另外附两个琐碎的帖子,也许对作判断没有帮助,可以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