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原文出处:educaloi网站
久久不能就这个议题动笔,是因为笔者心中迈不过去的那道坎儿:总觉得是在助纣为虐、为无辜孩子面对破碎家庭、以及未来成长中的心理伤痕而心生内疚。所以,我决定以探究法律文字背后的立法动机这种方式,编译原文。
是否婚姻夫妻(包括同性婚姻配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离婚诉求?离婚成因,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动机”(motifs / grounds)。什么样的离婚动机才能成立?它是否对夫妻双方都适用?
在重视人权的魁北克,笔者认为,法律对婚姻的态度是:尽可能地敞开婚姻的大门(比如:认同同性婚姻),同时也尽可能地设置更多的门槛、让决意离婚的夫妻回归理性、慎重考虑,最终回归人权:给予离婚的自由。
因此,当且仅当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满足时,离婚请求才可能被准许:
- 夫妻双方分居超过1年;
- 夫妻中的一方出轨;
- 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生理、或心理虐待已经到了受害人不可能继续与加害人共同生活下去的程度
从程序上说,离婚请求不必等到法定分居成立再提交。
|
1分居一年以上 |
2出轨 |
3生理/心理虐待 |
以该理由提出离婚申诉一方的优势 |
无论是在离婚诉讼请求的文件中、还是上庭面对法官,都不必暴露属于隐私的生活细节。 |
某些情况下,可能加速判决进程。 |
某些情况下,可能加速判决进程。 |
以该理由提出离婚申诉一方的劣势 |
等待分居一年的事实成立。无意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一方可以立刻提出离婚申请,不过法官却一定要等分居一年的事实成立才有可能宣判。 |
无论是在离婚诉讼请求的文件中、还是上庭面对法官,都必须提供大量的事实依据,生活隐私暴露无遗。
如果出轨方拒不承认,举证责任将十分艰巨。
另外,即使出轨理由成立,法官也不会惩罚出轨方,被出轨的一方虽然是受害人,但就这一点来说,也没有优势可言。 |
无论是在离婚诉讼请求的文件中、还是上庭面对法官,都必须提供大量的事实依据,生活隐私暴露无遗。
如果施虐方拒不承认,举证责任将十分艰巨。
另外,即使虐待理由成立,法官也不会惩罚施虐方,就这一点来说,受害人也没有优势可言。 |
注意,是“当且仅当”,所以不是任何离婚借口都成立的。第一个理由:分居一年,实际上是为冲动夫妻回归理性提供了一个缓冲的时间和空间,也为回归离婚的人权自由提供了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法律依据。至于第二条和第三条,在大多数情况下,大概就是传说中“离婚离到倾家荡产、九死一生”的法律依据,需要经历大量的法庭举证、心理攻防战,只有百毒不侵的家庭法律师和法官才有可能历经风雨而毫发无伤。
离婚动机之一:?分居一年以上?
分居的法律考量标准是以下意愿(intention)的存在与否:无意继续共同生活、或卷入另一方的生活。
原文法文版的用词用意颇深: “il doit avoir une intention de ne plus faire vie commune, de ne plus partager la vie de l’autre “; 英文版则用了复数主语:“spouses don’t intend to live together anymore or be part of each other’s lives” 注意,法文版并没有用“双方”一词,所以,立法人实际上默许了“一方执意离婚,并造成事实分居一年”的合理性。从案例分析来看,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出于冲动而意图分居离婚,一年的人生风雨,是可以有很多重修旧好的机会的;而一旦真的分居一年,想必双方也都接受了没有对方的现实,甚至“被分居”的那一方过得更如沐春风、让落魄愧疚的“陈世美”(男女都有哈!)买不到后悔药!
原文认为,如果夫妻双方不再住在一个屋檐下,那么分居意愿(intention)的举证就比较容易。不过,即便同在一个屋檐下,以分居作为理由提出离婚的一方也可以通过以下事例举证“分居意愿”的存在:
- 分住在不同的房间;
- 没有性生活;
- 很少、甚至完全没有交流;
- 从不共同做家务(比如:做饭、洗衣等);
- 各自打理日常购物;
- 不在一起用餐;
- 各自有不同的社交生活
坦率地说,这就是笔者最不愿意编译的部分!因为这等于为制造离婚的人提供了“教战守则”,而国人从来都是各种教战的实战高手:动机先行、“证据”好说!好在立法动机与之相反,所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见招拆招,律政江湖!当然,最终拍板定案的,还是法官大人。
离婚动机之?二: 出轨
出轨的定义:与配偶之外的人有性关系。注意:背着另一半与其他异性(或者同性,如果是同性婚姻的话,与时俱进、面面俱到哈!)会面不算出轨。换句话说,只有回归到原始动物等级的出轨才能被西方文明社会的法制规范,而柏拉图式的精神出轨被无视了,这个理解难度有点大哈!个人以为,精神出轨的当事人自己承受的痛苦不比婚姻中的另一半来得少,而社会舆论对出轨的定义基本上还是以肉体性关系为底线;另外,如果借用刑法举证责任高于民法举证责任的立法动机来看,以“有性外遇”作为衡量标准无疑抬高了离婚举证的门槛,从而也减少了撕裂婚姻的可能。有小家庭的安宁,才有大国家的太平!就是这么简单直白!
不过,作为一个爱思考的好学生,笔者不禁要问:同性婚姻伴侣如果回归直男/直女,劈腿异性,怎么算?自己回答(个人意见,只能代表我自己):算,一定算,还要罪加一等!因为背弃的不只是一个人、而且是一个价值观群体。
各位同学,开始划重点了:
- 只有婚姻中被劈腿的受害方才能以“出轨”为理由提出离婚请求!如果双方协议离婚 (demande conjointe de divorce / joint requests for divorce)并把“出轨”作为离婚理由,离婚诉讼很有可能被驳回;
- 如果婚姻中被劈腿的受害方原谅了劈腿方,那么也不能以“出轨”作为离婚诉讼的理由。
离婚动机之三: 生理、或心理虐待
生理虐待顾名思义,就是伤害对方的身体,包括:
- 殴打(batter/beating)配偶;
- 伤害(blesser/hurting)配偶;
- 性虐待
心理虐待指的是婚姻中一方蓄意伤害对方、却不构成生理虐待,包括:
- 骚扰、羞辱;
- 令其蒙羞、或恶言恶行;
- 威胁对方及其家人;
- 与他人暧昧
当生理或心理虐待被用作离婚理由时,其衡量标准是:虐待行为严重到令受害人不能忍受(intolérable/intolerable)、无法再与另一半继续生活下去。法官会从以下几点考量离婚理由是否成立:
- 配偶双方的特点(年龄、社会经济地位、个性等);
- 施虐的具体行为;
- 施虐方是否蓄意施虐;
- 施虐频度;
- 受害者可能面临的离婚后处境
与动机二类似,重点在于:
- 只有婚姻中被虐的受害方才能以“虐待”作为理由提出离婚诉求。如果双方协议离婚(demande conjointe de divorce / joint requests for divorce)并把“虐待”作为离婚理由,离婚诉讼很有可能被驳回;
- 如果婚姻中被虐的受害方原谅了施虐方,那么也不能以“虐待”作为离婚诉讼的理由。
婚姻双方均适用上述三个离婚理由
在加拿大,婚姻夫妻、权利平等。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都可引用上述三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提出离婚诉讼,并且,不需要另一半的认同。有心“策划离婚”的是否觉得眼前一亮?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呵呵~~~ ,见招拆招,律政江湖!
本文目的是帮助大家了解加拿大魁北克境内的法律基本原理,不能等同于legal opinion或legal advice。实际案例千差万别,还是要找律师或公证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