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上星期,在PUBLIC PARK
我们全家去公园玩,晚上在公园露天餐馆吃饭时,可能我太太的头碰到桌子,导致头流血。 我当时真的没注意到,我太太也说没感到疼。警察来了。说有人报警。他们当时逼问我和我太太到底怎么回事。他们认为是我打的我太太。逮捕了我, 控告我 SIMPLE ASSAULT 2C:12-1A(1)。还在报告上说是我以强力拽我太太的头撞铁桌子导致她头出血。我和我太太跟他们解释他们不听。当时周围很多人,根本不可能向他们说的我以强力拽我太太的头撞铁桌子导致她头出血。
我想问您象这种CASE,会是什么后果。我以前没有任何前科。
我是绿卡身份,2008拿的。原本7月带女儿回国的,不知道在CASE PENDING 期间可以回国吗。
忠心感谢您对我CASE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