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句完全同意。第二句完全不同意。

来源: 白镜天 2015-12-16 17:54:4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539 bytes)

    在我看来,美国法律对此类事件惩罚太重。坐三月牢也许可以,但留下案底影响一生,例如求职。这对两位当事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将远远大于原来的事件。惩罚太重,就变成“恶法”。“恶法”是简单的惩罚,不是“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是不给出路,是把罪人逼到墙角。美国重复犯罪的罪犯较多,我想与此有关。将这种“恶法”不加修改地移植到中国,是中国老百姓的悲哀。

     美国很多法律,应改修改。应改修得更“人性”。奥巴马以“CHANGE”竟选纲领赢得大选,是不无道理的。

     所以,我不赞成绝对“以法治国”。最好是“法治”“德治”“理治”相结合。

    当然,我同您的兴趣点,或侧重点不同。我关心的是法律本身(立法),您关心的是如何将法律执行的更公正(执法)。这也许是分歧的原点。

    (对此类事件的华裔年轻当事人及其家庭,我是同情的。那些讽刺,漫骂,挖苦当事人者,我不会与其为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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