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经发过两次贴,请柠檬大侠指点驱逐访客的法律程序,受益匪浅,非常感恩。现在简要报告一下目前的情况。
此房客2月20日搬进来,签约半年, 到8月20日租约结束,每个月的房租是$585,押金 300,如果租约没有完成,租金不退。
从4月20日开始她就开始不交房租,6月我到法庭起诉,法庭于6月22日和7月8日两次开庭,双方都有律师。在7月8日的开庭中,法官签署了order for possession,让她必须7月15日离开,而我放弃向她追讨所欠的房租(我知道她没钱,所以也就同意了),判决生效。判决后,我问我的律师,是否要把300元押金退给她,律师说不需要,因为根据芝加哥 Landlord and Tenant ordinances, 租客不交房租,可以把押金用来支付所拖欠的房租(即使我在法庭上放弃追讨拖欠的押金)。
7月15日到期后,她居然违反法官的命令,仍然没有离开我的房子。我在7月17日,到sheriff office 填了报告,要求sheriff强制驱逐,并交了sheriff 的费用。随后,我通知她,告诉她sheriff马上会来强制驱逐。她才在7月19日搬走,搬走后给我发了一个条信息,说她搬走了。此事告一段落。
结果7月21日,这个搬走的租客突然给我发了一个信息,居然厚着脸皮问我,可否把押金退给她。我真是啼笑皆非,但是涉及到法律问题,我还是比较谨慎。
现在我想再次相柠檬大侠请教,在这种情况下,1) 根据法律规定,我是否要退她押金? 2) 我如果不需要退她押金,我是否要发一个正式的通知给她,告诉她她的押金是被没收,作为所欠的租金的一部分?
谢谢柠檬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