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转手,是旧房换新房, 我的故事版本

罗生门版本二:

老母去世后,老爸先找了后妻。结婚前后老爸把一部分钱一次或者陆续赠与女儿,算是提前继承,难听一点就是防着后妻。说不定这就是女儿名下的第一栋房。女儿住。

后来,女儿嫁人出国。第一栋房子没有用了。老爸想换一个好一点的房子自己住。把第一栋房卖了,自己加点钱买新房子同样放在女儿名下。具体后妻是否知情,为什么同意住在不是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后妻是否有自己的儿女,不知道,不好猜测老爸家里的事情。

但是,法官看案件,你告诉以上信息没有用,因为都是个人故事,没有证据支持。

法官面前的证据是:女儿名下在中国有一栋房,是在女儿(1)结婚后,(2)用出卖婚前的一栋房的款项,(3)另加女儿在中国银行里面的款项,(4)全权委托父亲购买的。那么法官会如何看呢?

利于做出房产是非婚姻财产的证据是(2)和(4)。利于做出房产是婚姻财产的证据是(1),还要看结婚后多久买的。至于证据(3),要分析看来源,如果是婚前收入(或者假赠与),应该利于做出房产是非婚姻的证据。很多信息缺乏,所以这个事情在这里无法继续帮助,当事人只能去和律师互动讨论。

最后,即使是婚姻财产,如何分还有一争。我的估计是丈夫不可能拿50%。妥协一点,在美国的财产多分一些给丈夫就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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