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实际上是假设合同工根本找不到

所以再钻把合同工剔除的牛角尖。当然,如果她找不到,被告也不会用心去找,确实有双方都找不到的可能。但是,由于剔除合同工的后果可能是她拿不到全陪,我们总是劝她尽量去找。比如,让朋友伪装成潜在客户,如果能雇到那个合同工,他上门送货的时候当面把诉状送给他,并有见证人甚至录像,相信他不敢不出庭。 如果她想剔除合同工但是想拿全陪,她必须证明合同工实际是家具店的雇员。一个工人是合同工还是雇员,有一系列事实因素,比如工作时间,筹报的方式等。如果那个合同工确实是几个家具店合用,即使顾客不单独款给合同工,你也很难证明合同工是雇员,因为他同时有多个"雇主",哪个雇主也无法控制这个"雇员",所以不必为他承担责任。。所以我觉得,如果找不到合同工,钉子划坏地板的损失家具店可能不用负责,最多是给她换有毛病的家具。 可是楼主总是说一些似是而非的非法律自己想当然的原则(俗称bullshit),把问题搞得很复杂。我总要把她的bullshit骂走后,才能告诉她正确的方法。这样的顾客,没有律师要。律师总是说"the problem is not about finding clients, but how to find good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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