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伊州, 我最近和前租客有一个纠纷。她的deposit是300美元。 因为合同过期了,她仍继续留住了一周,所以我从她的deposit中扣下了一周的房钱,并且用text message 通知了她(因为她搬走后,就一直没见过面, 也不知道她的现在住址,所以没法寄书面的收据),但是她已经回了我的text message, 说明已经收到我的扣款通知。
但是,她最近反咬一口,说我在合同中,没有写这300美元deposit 所存的单独账户名字和账户地址, 所以这是不符合伊州法律规定的, 所以她要求我退还她三倍的deposit, 1000美元。 她找了个律师,就是以这条来告我。现在我正在准备材料应对。
请问各位有经验的朋友, 这种情况,在法庭上我真的要吃这么大亏吗? 我是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请大家帮忙指点一下。
顺便说一下,因为租客的deposit,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支票, 有时候是paypal, 所以我确实没有存在一个单独的账户,也没有在合同中写账户的名字和开户地址,这是我的疏忽。 但我有一个单独账户,一直保留着deposit相当的存款, 就是为了防止deposit被误用,但是,我不知道法官会采纳我的说法吗? 谢谢大家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