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纪人主持下买卖双方签合同时
(经纪人起草的),其中一条是扣取暖机押金;我忘了内容是怎么写的,大意是在交接房屋那天暖气机运作没问题就没这回事了;因为实际没扣押金,等公证交接时暖气有问题才扣。交接时当然暖气没问题。但前一段在多年不遇的极寒气候中,这个暖气还真出了问题
(这是买家说的,至于是他们操作有误还是机器本身在极寒中确实有问题就不知道了) 不工作了,现在买家花钱修好了,但要我们出这笔钱。就这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我们买卖已经结束了,他们事后找上门来,对吗?
他们的理由是机器在交接后短期内
就不工作了,那我们就必须负这个责!我不怕花钱,但我想不通的是:不管时间长短,机器偏在这时坏了怎么就成了我们的问题,我们怎么知道机器多会儿坏,何况还遇上了几十年不遇的严冬!
机器坏在他们手上,但他们抓住交接后时间不长
( 个把月)这个理由要我们索赔!注:房子是几十年的老房子了,机器也是老机器。
叩请大家明示,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