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就對於相同的問題,建議過您這個問題需要在中國找律師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處理,你不聽,現在問題來了,美國幾乎每一州對於當事人提出離婚案件都有最低居住時間要求,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在這個地區證明她是當地的居民同時至少在該地區連續居住一定的時間 (各州要求不同,一般由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所以問題是 NOW WHAT !
(你的朋友如何要自己 file 離婚的訴求,她要如何達到這個居住的標準?) 所以除非是男方在美國已經提出離婚訴訟,她來這裡應付這個案件,長途來美,這還有道理,否則這真正是自找麻煩.
特別是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在中國居住,為什麼不依據中國的法律在中國辦理這個案件? 這是老貓最不了解的問題.
希望老貓這個顧慮是多事,否則如果當事人的先生不肯合作,當事人很有可能會白跑一趟
回复:各位专业大侠,有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有一个女友两年前与美国公民(台湾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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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克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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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2014 postreply
06: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