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居士

本帖于 2004-11-13 20:05:10 时间, 由普通用户 stp 编辑

我查到婚姻法我查到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采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诠解]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

依据本条规定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甚至恶化生活水平后有剩余。 “兄、姐”包括亲兄、姐(包括同父母的兄、姐、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养兄、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生子女间和收养人的养子女和养子女间系养兄弟姐妹,年长者即为养兄、姐)、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姐(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亲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为继兄弟姐妹,年长者即为继兄、姐),不包括三代以内的堂兄、姐和表兄、姐及三代以外的按民间习惯所称谓的兄、姐等(下文的“兄、姐”与此同)。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准用关于数个赡养人的有关规定,即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的父母。

(3)弟、妹未成年。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弟、妹包括亲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养弟、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生子女间和收养人的养子女和养子女间系养兄弟姐妹,年幼者即为养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妹(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亲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为继兄弟姐妹,年幼者即为继弟、妹) (下文的“弟、妹”与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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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没有错。你要问什么问题呢? -法居士- 给 法居士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26/2004 postreply 08: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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