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你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到州法院申請chapter 13破產保護,under chapter 13, 法院會指定一位破產監察人來監督及保護您的個人的財產,債權人不能逕自要求您變賣您所居住的不動產來償債,一切償債行為都經由與財產監察人來協調,由於您有工作,一部份的薪水將直接由您公司的account扣除來償還您的債務。如果您有任何extra不動產,這一部份可經由法院公告後拍賣後來還債。所以不赤立時馬上需要拿出大筆現金來償債。
然而您如何能保護自己呢,這是一些點子 :
(a)增加保險給付金額到 50萬for 傷害賠償, 100萬到死亡賠償 (一般州的規定 25,000/50,000)顯然太低,當然您的保費會跟住上長(大約平均每年增加 300 到 500 元左右,但是比較起萬一出事時你所面對的麻煩,這比錢是值得花的
(b)建議您為子女設立一個教育基金,大部份的州,子女教育基金都受到破產法的保護,所以債權人無法動到這筆錢,同時這也是節稅的好方法,所以一舉兩得。
(c)記住法律是一柄雙刃的劍,所以只要運用得當,一樣可以保護您不受到意外賠償的二次傷害。
希望這個答覆令您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