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装修公司的和解协议中,对方签字人仅仅为该装修公司的其中一个owner,签字方式为email传送,这样没有问题吧?

本帖于 2013-08-07 17:08:36 时间, 由普通用户 lilyrose 编辑

 

我们在协议上注明了“***(这个装修公司名字)“ includes the company owners, any associate, subcontractors, successors, heirs, assigns and any employee of the company.

 

然后,对方签字的人为该装修公司的两个owners中一个(和我在几个月前签项目合同的也只是他),在该owner名字下写有“on behalf of ***(这个装修公司名字)”。对方律师没有签字。但是在双方商议协议的整个互相email沟通过程中,都是该律师出面在和我们联系。

 

以上这样的签字人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另外签字的方式是我们签完字后 scan了,用pdf形式email发给对方律师。之后对方律师得到装修公司那个owner的签字后,又scan了,用pdf形式email给我们。

 

这样的签字方式应该符合规范要求把?不再需要纸面的签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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