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在6月份的时候,我们把一家装修公司告到本地的“labor and industry”部门了。当时该部门只表示对该公司没有出示给我们一些必须的“notice”感兴趣。对于对方停工、延迟工期什么的都说不是他们管。
现在在8月初,我们和闹事的装修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主要和解条款如下:
1:对方会release我们房子的lien。
2:一旦对方release 完我们房子的lien,“both parties will not claim against the other party.”
目前这家装修公司同意这个和解协议,从他们反映看,他们目前并不知道我们早在6月份已经把他们告到“labor and industry”部门了。
我们的问题是
1)“labor and industry”部门只管这家装修公司没有在开工时出示必须的“notice”给我们,相当于我们反映了这个情况到这个部门,这个行为算是“claim”么?
2)如果这种反映情况算是claim,因为发生在我们和装修公司签和解协议(8月)之前的2个月(6月份),而协议上写的“will not claim。。。。”,我们理解是这协议其实只约束签了协议之后的行为,对于签协议之前我们曾在这个部门告该装修公司应该没有约束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