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周三的裁决是关于一项加州8号提案被指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后,提案支持者是否有权上诉到高院的裁决。结果是否定支持者这项权利。因此等于维持了加州高院原来的判决 - “8号提案违宪”。
对于高院的裁决简直是不知所谓。8号提案是加州选民投票产生。加州高院后来判决8号提案违宪。现在选民到联邦高院要求捍卫它们原来的投票结果。高院就说他们没有权利代表加州的法律。什么烂逻辑?? 那好, 哪一天大家投票选了个总统。 高院那几个法官所一句这个投票结果违宪。然后选民要求维持原来的投票结果。然后那几个法官又说你们没有权利去代表这个投票结果来打官司,回家吧!!!(这是吐槽的说法)
真正的想法 - 用相同的逻辑想想,既然高院裁决8号提案支持者没有权去代表8号提案,那么应该是同一时间否决之前8号提案被判违宪的判决。因为当初8号提案通过后,反对者上诉到加州高院。最后加州高院判8号提案违宪。
既然高院裁决8号提案支持者没有权利去代表8号提案去enforce这个提案,那么当初8号提案的反对者也应该没有权利去challenge这个提案。对不对?没人想过这个问提吗?
先不管高院的裁决,反正以成定局了。 在下的原帖问的没错。8号提案定义婚姻为异性的结合。清楚讲句就是要一男一女。但后来被指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简略看了一下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内容。还真看没出来究竟违了哪一章的宪。所以才问一下。看看有没有人知道。
没有问错问题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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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不用义愤填膺,给您讲给 笑话吧。
-路是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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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3 postreply
1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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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充分反映现实-脑残的官 :)
-jingxi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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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3 postreply
2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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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没看明白笑话。
-路是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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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3 postreply
23: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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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看看这句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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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3 postreply
1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