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解雇了我,实际上是因为公司逐步把我们组里的工作都转到印度新建的公司了,为了省解雇费用,我们组里80%的人都被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被迫离职。我在Appeal的会议上要求公司出具我在公司工作一年并且完成了我qualification中的三个objectives的证明(例如,无unethical behavior),很简单,经理在qualification的表格上签字就可以了,我也确实做到了不止一次。 会议上senior manager 提议了两个人来签这个字,并说如果这两个人不行,他肯定可以找别人来签这个字,并且给我正常的reference,支付拖欠我的加班费。
可是后来hr改口说不能给我一年工作证明,因为我工作表现不好,不competent. 并且说那个senior manager虽然会上说可以,但是他本身没有权力决定谁来签字,只是被派来调查的,得问问其他manager才能决定。我觉得很好笑,因为他大可以说 I have to come back to you about it, 而不是说 I am sure we will find someone to sign it. 我跟HR争论,并给理由,例子证明自己确实完成了至少三个objectives, HR没有具体回应。我很生气就把公司告到法庭上。 公司律师说要给我500块和解,我说给我把一年的工作经验签了我一分不要, 但是公司说不给工作经验签字,可以提别的要求,但是周五前想settle。 我猜测,是因为公司嫌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找我要求的证据资料,例如我做的draft report 跟其他组的组员做的draft report 比较,证明我做的只比别人好。 还有证据证明其他老组员一个又一个的被迫离职都是因为被评为underperformance,周周都要meeting.
我有没有希望说服公司给我签一年的工作经验?应该怎么做?
如果实在没戏,是不是该要求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和解要求?还是要求别的什么?
或者继续打我的官司,实在不行再接受和解?
明天就要给答复了,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