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高校入学种族歧视的官司高院判了

最高法院推翻AFFIRMATIVE ACTION
 
背景说一下: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其实是总校好不好)在收录学生的时候把种族当作考虑因素之一,某白人MM被拒不爽,于是状告学校录取学生的做法种族歧视。

初级法院在案子没有上庭之前判定MM败诉(Summary Judgment)。

MM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说根据以前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任何与种族歧视的政府措施都要以所谓“严格审查”的标准来断定其合(宪)法性,但在教育问题上,因为student diversity是一个正当而且非常重要的政府目标(legitimate and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法院会尊重大学自己来掌握分寸;除非学生能证明学校的作为不正当(lacks good faith),否则不会认为大学的招生措施违法。MM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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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

7-1,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驳回重审。新(?)上任的Elena Kagan没有参与裁决。反对的一人是Gin*****erg,
其他七人同意判决。同时,Scalia和Thomas在与其他5人同意的情况下说出了自己更为激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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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

这里必须要讲以下所谓“严格审查”的标准。因为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有Equal Protection Clause,所以法院对任何带有歧视性的法律(以及政府行为)极其敏感。在此要弄清一个概念--政府不是不允许搞歧视,而是不许搞不合理的歧视。但是法院对于不同缘由的歧视的敏感度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严格审查的标准(Strict Scrutiny):A。政府必须有极为重大而且正当的目的(legitimate and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来以这些缘由来歧视,并且B。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而且当前使用的办法是所能实现的把歧视限制在最低限度的办法。[包括种族,宗教信仰等等]

2。中等审查的标准(intermediate scrutiny):A。政府需要有正当且重要的目的(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来以这些缘由来歧视,并且B。政府的做法与目的有充实的联系。[具代表性的有性别,私生与否,等等]

3。普通标准(ordinary scrutiny):A:政府需要有正当的目的(legitimate state interest),并且B。政府的做法与目的有合理的联系。[比如说年龄、残障等等]

看迷糊了没?简单来说,种族歧视的法律是最容易被法院判违宪的,所以政府必须小心谨慎。相比之下性别歧视没那么容易违宪,年龄歧视很难违宪--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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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分析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其逻辑如下:

1。因为德州大学的招生方式有种族歧视的做法,所以要用严格审查的标准来判断该做法是否违宪。

2。我们以前的确说过法院应该尊重大学自己的判断--但那仅仅是指A而言,不是指B。也就是说,我们相信学校说的,学生的diversity的确是个重大而且正当的政府目标,因为这个能促进不同理念的碰撞,导致创造性的发挥,等等等等,这个法院相信并尊重学校的判断。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必须同样尊重学校在增进diversity的具体措施上面的判断--具体的措施的实行必须建立在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no other alternative),而且把歧视限制在了最低限度的(least restrictive means)基础上,并且这个标准是否达到必须由法官来裁决,学校完全没有话语权。

3。上诉法院说法院在A和B上都应该尊重学校的判断。在A上,上诉法院说对了。但在B上,上诉法院说错了。法院本应该仔细审查学校的措施是否绝对必要,是否别无选择;但这个上诉法院却说我们相信学校的措施,而原告没给我们一个不相信学校的理由而判定原告败诉。这是不对的。

4。所以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要把案子发回重审,仔细看学校的措施是否的确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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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评一下:

与其说这是重大胜利,不如说是一个minor victory。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及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即上面提到的A,以种族岐视而得到的diversity本身是否正当。在这上面,最高法院判决书的主体并未作评。这并不是最高法院刻意躲避这个问题,而是原告律师作了一个专业性的判断--他觉得既然以B来赢得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足够了,不需要冒险把A也放进去。毕竟,支持A是有众多先例的,扔进去很可能还会影响到赢面较大的B,所以直接没有challenge A。而我们的MM并没有因此而胜诉,而只是得到了在B议题上面重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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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一下Scalia和Thomas童鞋的同意意见(Concurrence)以及gin*****erg的反对意见。

Scalia说我一直认为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都不行都不行宪法说不行就是不行,啥理由我也不听不听不听不听。但既然原告没Challenge这一点,我也没话说(那你还说个啥劲呢?)

Thomas,最高法院上唯一的黑人童鞋,坚决反对当前affirmative action的做法,认为所谓的diversity的重要性根本不足以弥补种族歧视带来的问题。他的意见包括了很多当初华人的论点,以及一些华人群体提出的数据。他说diversity必须只能是得到教育利益的手段,而不能被认为diversity自己本身就是个利益;学校说这个种族歧视是“善意的”歧视,但他认为历史证明,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任何“善意的”歧视。同时,这个措施还直接造成了入学的黑人和西裔学生难以与白人和亚裔学生竞争的现象--录取的时候分数差得很远,入学之后情况毫无改观,因为竞争总是落败而失去信心,不愿努力,这TM又算是什么利益?又算是什么“善意”?而且,靠affirmative action被录取的学生从第一天起就被印上了“劣等”的盖戳,这又有什么好处?因此我觉得这狗屁不通的先例判决应该被推翻。但既然大家都说上诉法院错了,我也就顺一下大势。(不得不说,这里面有些话只能黑人法官才能说,其他的法官是无法说这样的话的)。

Gin*****erg对多数派意见表示反对,认为,靠,德州大学已经很努力了好不好?为了能够保证足够的diversity,德州大学可是绞尽了脑汁阿,你们站着说话不腰疼,可是哪有那么多又能保证diversity又尽量不歧视的办法?不要小题大做鸡蛋里挑骨头了好不好?咱别折腾行不行?嗯,就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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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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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转)高校入学种族歧视的官司高院判了 -xyz3- 给 xyz3 发送悄悄话 (35 bytes) () 06/28/2013 postreply 23: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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