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帖子对告谁,告什么,告的目的都是糊里糊涂。
(1)告谁?当事人控告(诉讼)的是对象(被告)是公司,不是某个具体的人,某个具体的人做的任何事都是代表公司。公司内部越级告状,也是一个“告”字,和民事诉讼的“告”是天壤之别。至于是告中国分公司,还是美国的总公司,可能要专业人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告什么?如果告不当解雇,当然可以用打击报复(retaliation)为依据。如果这个打击报复的具体内容没有触及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不当解雇的依据,不可能对实施打击报复的人有任何惩罚。如果告“向美国公司总部反应了经理的一些情况”,不知内容,这里无法码字。
(3)告的目的?民事诉讼最好结果就是得到一笔赔偿金,很难达到出气的目的。
肯定能在中国诉讼,不远万里想来总公司所在地诉讼,可能觉得美国更讲法律(总部在北韩,肯定不会有去总公司所在地诉的想法),拉倒吧,No money, no justice。对方仅在诉讼程序上做几个动作(你来美国住到旅馆里,对方找出合适理由请求法院延期开庭)就玩死你。可以全权交给律师,但律师有各种各样,便宜没有好货,好货不便宜。关注过桑兰案子吗?两年或三年了,好像已经几十万美元仍出去了,还没有开庭!还只是停留在程序问题(该不该立案)上。
总而言之,除非能有证据对经理进行刑事揭发,让警察抓人,很难出气。当然,还有一个办法,自己犯刑事罪去解决出气问题,肯定出气,但后果自负。
随便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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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数语, 就令人茅塞顿开。 多谢!
-丰台大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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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2013 postreply
08: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