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法庭上常有一句犯罪事实清楚很重要。

怎么说呢,像强奸罪,案犯持刀挟持强迫,把受害人推倒在地,撕破衣服。。。。。但是,最后关头,案犯*****或早泄了。强奸意图明确,强是有了,奸却没成,你能判强奸罪吗?至多猥亵罪或强奸未遂罪。所以,任何罪行都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没走到那一步,意图再明显,犯罪事实还是不成立。

回到这个案件:

1。小孩是自己跑到街上的,不是从家里带出去的,这有点像偷跟捡的明显区别。

2。陈确有拐带意图,但是,是否走到了拐带的犯罪事实,要看法律条文怎么写,我看是还没有。而一般的罪行并没有什么未遂罪,只能算无罪。

既然是无罪,那么就应享有公民的权益。小孩家就得付与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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