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另外两个roommates合租一个house,我们三个分别跟房东签合同,写明每个月的房租,双方都可以给对方30 day notice,然后搬出去。现在其中一个roommate要搬家,房东非说是我们另外两个人的责任去找第三个人来住,说是我们的responsibility, 如果到时候找不到,我们两个要负担三份房租。但是这些并没有在房租合同里写。
我的理解是如果我们中一个人租了整个房子,然后sublease给另外两个人,那那个人就要负责找人来住,如果到期没有人来住,那个人就要付所以所有的房租。
我理解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