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关系很好的男性友人目前遇到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他和前妻离婚数年,当年离婚时,因考虑孩子上高中期间不便转学的因素,没有卖掉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男方住在原住所照顾孩子生活,女方另外买房搬离,同时协议在孩子高中毕业之后把房子卖掉,如今时限已到,但问题出现了:
1,目前双方同意的房屋LIST的价格没有人买,男方打算核算出这个价格的利润,按这个价格根据协议补偿一方,由另一方买下房子,可是女方既不愿买下房子,也不愿让对方买下,问题一:这种做法,是否有悖卖房的原则?
2,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清限定卖房的时限,只是说180天之内把房子LIST出来,却没有说明房子卖出的最后期限,问题二: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这个房子就不能卖吗,可以无限期的卖下去吗?
3,房屋贷款在男方名下,离婚后一直是由男方一方在承担还贷和保险费用,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现在房屋贷款利息比当年降低了很多,因为不知道房子什么时间可以卖掉,为了减少损失,男方想做重新贷款,需要女方配合在文件上签字,女方却百般刁难最后没有做成。问题三:如果男方想做重新贷款,女方坚决不配合,贷款是不是就做不成?这个损失一定要男方来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