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1:申请H1B的文件中涉及到工资的document。
证据2:雇主2008年半個月欠薪的欠条。
证据3:W-4 form
当事人被驱逐出境,说明申请H1B签证的工资文件造假。现在当事人用当时造假的文件兴诉,如果得到法官支持,法官就默认了那个工资文件不是假的,法官弱智?况且,H1B签证的申请人不是需要绿卡的那个人,是公司,这就相当于贸易公司进口商品时为这批商品办理入关手续。公司答辩时想证明自己当时造假应该不缺证据(当事人被驱逐出境时,公司应该已经得到了惩罚,现在谈自己造假,不会再损毫发)。
雇主2008年半個月欠薪的欠条很容易推测:从欠条出现的时间上推断,驱逐出境之前,肯定有调查过程,这个欠条是对以前造假的圆谎。同样,公司答辩时想证明这一点应该不缺证据(傻子才会给别人写假欠条时不给自己准备:万一……)。
相对来说,W-4 form容易造假。这些W-4 form可能也是,驱逐出境之前的调查过程中的圆谎“证据”: 我们是按8万扣的税,只是欠了一些工资,当时我们有欠条……。当事人拿4万的W-2 form到法庭对自己的诉求没有意义:当事人和公司方面对于当事人实际拿到的工资肯定没有争议。
当事人走黑道,在白道喊公道。黑道江湖也有游戏规则,当事人的行为黑白两道都难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