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开车时被另一车追尾。第二天与一个助理律师(paralegal)签了一个协议书由她代理与保险公司交涉受伤理赔的事务。我们一家三口后来发现只有轻微受伤,经过初期阶段的理疗和锻炼,几乎没有什么遗留伤了。但两年以后的今天,委托的助理律师仍在与保险公司商讨交通受伤的结案赔偿。最近收到助理律师函件要求再签署授权文件。因此,我再阅读当时签的协议,发现有一条文我不放心。该条规定不管哪一方撤消(terminate)此协议,助理律师的工作时间立即变成我们对她的欠账。打电话询问后,助理律师解释,因为她的公司更名和改址,所以要求再签授权书。电话中忘了问为何不需重新签协议。助理律师还解释此条款说,最差情况就是什么结案赔偿(settlement)也要不到,那么她的时间就损失了。我问她如果她觉得此案没有利益了而决定停止(terminate),那么我是不是要付她所有的小时工资($150/h)。她说除非我撒谎或不配和,她不会撤消。因不放心此条,我已拖了几天还未将授权书寄出。请帮忙回答两个疑问:
1。既然需要重新授权,那么当时签的协议还有效吗?
2。真象她说的那样,除非我撒谎或不配和,她不能因可能不能从保险公司的陪赏中得到一定比例收入而撤消代理让我付钱吗?
主要是担心第二条如果发生,不知要付多少账单。请帮忙解惑!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