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兄, 对于您的为人,非常钦佩。因为我做不到数年如一日无私的帮助别人。
就您的以下判断:
“您的回答正是老貓猜想到的答覆,因為您根本不是如您前面所說的是考慮您孩子的利益”
感觉言重。
如果夫妻之间事事可以“协调”,还谈何离婚?“給孩子留下再多钱也應該不需要肉痛”。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钱都应该留给“孩子”,不论钱是否真的花在孩子身上,不论是否有悖保险人的初衷?
本已决心对质法庭,讨个公道。却发现若再战下去,连孩子去私校的区区几千钱块,也要殆尽。遂同意庭外和解,本已就其他所有问题,达成协议。 现在对方坚持,一定要完全按其要求,更改保险受益人。否则上庭。
如要重新上法庭,本已辞掉的律师,能否再用?之前达成的其他协议,是否作废,需要重审?
如有误解,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