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两年前在大学时有个大车祸。别人因故停车了,她说因为坡度,近了才察觉,从后面撞了别人。是她的错,查了记录,当时保险赔了一万五千,包括一些人体受伤的赔偿。
昨天保险公司打来电话找我,说有人找律师告了我,是两年前的车祸,不久就会收到诉讼文件,让我一切找他联系。我当时想不起两年前有啥车祸,事后才想起女儿的车祸。
车祸时,女儿大三,因为intern,给了一辆车,把名字加入了我们的保险。现在她在外洲工作。
这样的车祸,两年后重告,估计是人体受伤的后遗症一类,赔偿金不会低。
想求教是:
原告应该告我女儿还是告我?我有怎么样的责任?
假如赔偿金超出了保险额,我们买的是二十五万一人,车祸时车里就一人,会要我来赔偿还是女儿赔偿?女儿才工作一年,没有钱怎么赔偿?
感谢懂法律的大师或有类似经历的网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