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自己又被控超速驾驶。在去年五月时申请书面聆讯和交了罚款保证金三百多大洋。到八月时法庭回信答复被判有罪。于是九月申请重新审理。到去年十二月时亲自到法庭应讯。开庭时发告票的警察主动要求撤销控罪。法庭判决案件撤销,和8-10周退还罚款。这次是唯一一次需要进入重新审理才获撤销的告票。虽然花了很长时间但总算没白费。
问题是一等就等了五个月也没有见法庭退回去年五月交的罚金。现在已经是六月了。几百大洋的问题也不是太大。最大的问题是今年五月份见退款迟迟未到,于是到DMV的官网下载一份自己的驾驶记录看看。一看之下惊然发现自己原来完美无暇的驾驶记录上竟然出现一个超速违规的记录。记录就在去年八月法庭书面聆讯的裁决日期的第二天加进自己的DMV记录。吓了一跳。还以为法庭裁决的所谓Dismissed只是指把自己从Court Room Dismissed出来而不是Dismissed这个案件。有时法律用语和日常用语有点出入也不奇怪。幸好最后确定是意思并没有太大的出入。
再到法庭询问了一下,职员无法解释为什么法庭在案件没有结束前就更改被告的驾驶记录。只是答应会通知DMV更正一下。再问一下退款什么时侯有。得到的答复竟然是他们不知道,因为退款的部门不是法庭而是市府。退款部门没有设查询。
这种特殊的情形还是第一次遇上。在这里问题有几个。
1. 当书面聆讯败诉后但你又申请了重新审理时,书面聆讯的裁决是不是要立刻执行而无需等第二次的聆讯结束?要是真的话,这和有人被控杀人在第一次审理时被判有罪和死刑,这个人申请了上诉,但在第二次审理前先执行了死刑有什么区别?
2. 法庭既然裁决案件Dismissed和下令8-10周退款,为什么法庭可以自己不执行自己的命令?通常来讲要是退款的命令写在裁决书上,在法律上这就是命令。没人可以违抗。想想要是法庭裁决阁下要在8-10周内交罚款,阁下要是过了半年还没交钱会是什么的情形?若然法庭知道自己人员不够,没法在8-10周内退款何不干脆裁决8-10个月或8-10年内退款?反正阁下又不可以反对法官的裁决。任何人或机构不执行法庭命令都属违法。 法庭自己是不是有括免权啊? Law is the Law 这句金科玉律难道只是单方面适用?
3.要是法庭真的不退款,还有没有办法?自己的妹妹几年前就试过法庭裁决退款但从没见影。算一下离付罚款的时间已经一年多了。要是法庭真的不还钱,是不是就这样让法庭逍遥法外算了?交通法庭好像没有上诉庭和终审庭之类的。还是可以到小型钱债法庭去告交通法庭来追讨欠款?到另一个法庭去告交通法庭还真的没听过。在法律上有没有这个程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