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是有孩子的全部抚养权吗?

我是2001年在日本的中国大使馆登记结的婚,2004年同样的地方协议离婚。当时孩子一岁。

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孩子是这样写的:双方育有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至18岁。

2007年孩子随我到美国,当年她父亲付了一半的抚养费(理由是我在美国有工作,又有车)。

2008年孩子生日时发来一封信,要求减低抚养费(不是律师发的),并要求我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

我没理。从此就再也没有付一分钱。也没有联系。

这种情形,我是有孩子100%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吗?如果不是,我应该在哪儿打官司?我不知道他现在在哪儿。

如果我有孩子的监护权,就可以给孩子改名字吗?孩子一直拒绝用她出生证上的名字(她爸爸的姓)。

还有,如果我将来结婚的话,是不是只要我同意,我将来的丈夫就可以收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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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我这样是有孩子的全部抚养权吗? -junew0126- 给 junew0126 发送悄悄话 (67 bytes) () 05/18/2012 postreply 09: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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