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股票company common stock/options 收益人问题

来源: 單身老貓 2012-03-19 09:46:4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218 bytes)

您自 2009 年開始對於相同或是相類似的問題不斷重複發問,特別是您永遠只提供片面的資料,沒有一次性的將所有資料提供給大家,這對於處理您的問題是一個相當困難的情況. 同時幾乎每一次,不論是 APT 網有或是老貓,我們都建議您應該就您的情況找專業的律師來諮詢這些問題,然而很顯然您不願意接受這個意見.(不知道您是因為經濟上的因素的考慮還是您認為這是免費的諮詢不用白不用) 然而您這種處理問題的方式,老貓真正憂慮的是遲早您會因為某一個錯誤的訊息而造成您無限的麻煩. 到時間老貓不知道您是回過頭找這個論壇的麻煩還是會真正了解到您自己搬了磚頭砸了自己....老貓衷心希望您能夠慎思這個部份,聘任專業的律師一次性的解決所有締問題.

至於您這一次的問題,老貓因為不是做這個部份的律師,加上所知真正有限,所以個人只能回答您第一個問題 (不便之處請見諒),有關 TOD ( transfer-on-death )的部份,原則上在正常的情況下,就算是在 TOD form 中他指定的 "Beneficiary"  不是您,如果這些股票是在你們婚姻仍然進行的時間之內購置,這應該是列入婚內財產的一部份,在採用 community property 制度的州 (包括加州),理論上您應該可以獲得 50% 的股份,然而如何取得這個部份,特別是在您的情況,您的配偶在遺囑中指定將身後的財產都放入信託基金的情況下,您應該諮詢在當地處理 probate 事務的律師,看應該如果挑戰這個遺囑的內容,特別是如果這個持股的公司如果不在美國境內,(屬於對方在海外的資產),基本上如果他所指定的 beneficiary 不願意與您合作的情況下,這可能必須在 probate 法院經過訴訟程序來處理.

相關的資料老貓會建議您看一下這個文章

http://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free-books/avoid-probate-book/chapter3-2.html

 

 

 

所有跟帖: 

这是婚姻期间的公司期权但是分居期间 -confusedone- 给 confusedone 发送悄悄话 (182 bytes) () 03/19/2012 postreply 10:15:12

這就是老貓在上面的回答指出的問題 -單身老貓- 给 單身老貓 发送悄悄话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页 (1566 bytes) () 03/19/2012 postreply 13: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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