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教老猫关于纽约州提出離婚訴訟最低的居住標準

是否只需要一方(either one is a resident thereof and resided in this state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one year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action;)就可以?
另外如果和他谈条件,目前他在国内有公司有收入,房子,但他在签字之后并不执行这些纽约定的协议,山高皇帝远拿他无可奈何怎么办?他家里那边在当地属于红道黑道都通的,(想把人弄到死地,杀人不用偿命,都能有关系)。他如果以后耍赖(转移资产,更改收入)不付出他的那部分,最多就是不回北美了,反正他已经搞到中国绿卡,无须出境办签证。我觉得那时候追他要这些财产的话,真不如现在“拖着“省心,这也是我想”拖“的一个原因吧。因为这些年在谈到国内的一些问题时,我觉得好像就是用一种无赖的手段就能为所欲为。
谢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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