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如果和Broker,Realtor中一方签和解合同,但保持起诉另一方的权利。这样的和解合同在法律上有可能存在吗?


Realtor犯错(both legally and ethically),和解中她同意赔偿总额但称自己没钱。而她的Broker置之不理,不肯替这个realtor掏钱,原因是他说跟他无关,他没做错事。

这样一来,如果以Realtor声称可以支付的数目,来跟她和解,请问有无可能让Release agreement里面只release这个Realtor,而不release她的broker的责任呢?

如果可以这样做,那么我想那个Broker会要么同意加一部分钱和解,要么就真的不怕继续不理我们。但是法律上,也许必须同时release他们俩,根本就不可能只release一个人的责任?(比如我们去告broker,尽管签了release realtor经济责任的合同,照样会揭穿这个realtor的违法事实,从而导致这个realtor会拒绝签署只release她自己的合同?这是我不明白的地方,请教老猫和懂行的人!


(补充:所谓的release就是既不对政府file claim也不sue他们。经过我们咨询,她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的能给我们的索赔只能有1千多,所以不值得真的上庭。)。


大体情况如此,谢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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