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九月份问过大家关于 shareholder 投票的问题(http://bbs.wenxuecity.com/law/124371.html)并得到了几位老大的指点,万分感谢。
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这是一个在DC的一个餐馆生意。本人当初加入时,我的两个合作伙伴已经开始全面改建一个原本十分破旧的商业房(在华盛顿中国城)。我们只是去律师楼签了股东和约以及股份方面的协议。本人完全忘掉了lease 的事。
餐馆开张以后,我的两个合作伙伴在餐馆里做工,我本人不在餐馆里作。后来我发现我的两个合作伙伴偷钱。因为我是大股,有权雇人。我就找了一个我自己的人去餐馆里作经理。谁想到我的经理去上班的第一天就遇到了大问题:我的两个合作伙伴叫警察赶走我的经理。理由是 lease 是他们两人个人名字签的(landlord signed lease with person A and person B running business as xyz located at …). 房东也来了。房东跟我的两个合作伙伴完全是一伙的。他们声称我和我的经理都不得进入餐馆。他们进而声称他们可以把我们现在的公司 bankrupt 掉然后他们就可以注册一个新公司。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吃掉我。
我尽管有大股,但是我不在餐馆作,对餐馆没有有效的控制,lease 也不在我名下。十分头痛。有一点:给房东付房租从来都是公司支票付的。有的朋友跟我讲可以打官司把 lease 放到我公司名下。
敬请高人指点!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