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家(bank)在合同规定的成交日没有完成他们的工作, 以至于没有成交. 我按照他们的要
求,两次延期到他们的期望日期, 但是他们还没有完成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以他
们违约, 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并要求得到赔偿. 如果我不买他们的房屋, 我现在是否算作
违约,我又该怎么追究他们的责任? 我的realtor威胁我说: " the bank is in control of the deal", 如果我不再再签他给我的第三次(closing)的延期, 我就"in default", 拿不回来我的"earnest money"并且我要赔偿别人. 真没有天理! 我需要知道他的说法是否对.
与realtor签了雇佣合约, 想fire掉他, 不知道是否可以, 我有什么"obligation"吗?
谢谢, 在线等热心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