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
2008我家的房子因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收回,county的record都有显示。 房子在2010年底被银行卖给别人。 2011年4月银行又把房子放到银行的名下。 现在那个2010年底买房子的人反过来控告我们, 说他们蒙受了损失, 要我们赔偿。
这都是什么事啊? 房子没了, 还被控告? 他们说我们提供了虚假的文件, 企图把房子重归我们名下。我们可以反告他们污蔑吗?
请问有经验的朋友, apt 或单身老猫 , 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是自己写封信给对方的律师, 让他们撤诉呢, 还是告诉他们, 我们根本没有把房子拿回来的意思, 一切都是银行在进行。
我们是因为实在是无力偿还, 房子才被收回, 怎么支付律师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