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离婚时把房子转到了男方的名下(女方自己说不要的),

男方把属于女方的部分用现金的方式给了女方,然后男的搬走,女的和孩子们(2个)留下,由男方负责所有的生活开销,包括在7年前给女方买的一辆价值5万多的车,女方的医疗保险,等等所有生活必需。因为女的一天都没有工作过。现在除了不给生活费,房子的所有开销仍是男的在负。


想问的是,如果女方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男方的收入在近34年比当年的收入多了3倍多,女方觉得当初给的少了,想重新谈论赡养费的问题,遭到男方的拒绝(这期间当然有很多家庭的恩怨,否则也不会离婚了)。女方有机会告到她想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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