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四口(两个孩子,两岁和四岁)租住在三层单元楼的二楼。房子是2000年后建成的。
本周四三楼厨房起火,为扑灭火而用的水大量渗入我家,根本没有办法居住,我们只好搬出。
我们买了Home Renter 保险,所以现在保险公司出钱让我们暂住在旅馆。
周五晚我们回家取东西,发现Living Room和两个卧室正用高温(室温已达115华氏度)吹风机吹风,Living Room三分之二的屋顶(包括隔热层)已经被拆掉,大卧室屋顶有一个大洞(直径比篮球稍大),小卧室的顶上有三个小洞,室内物品有的用塑料膜覆盖,有的则完全暴露没有任何保护,灰尘到处都是。
我们已经告诉房东任何维修都要在我们把东西搬出后进行,但他们没有这样做,房东的回答是,A,这是紧急维修;B,在我们的保险公司评估前我们的东西不能搬出;C,他们还说要换门锁。
问题:
- 他们的理由是否成立
- 火灾后造成的危害应该由我们的保险公司还是房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