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问老猫和各路大侠:
本人于08年在洛城结婚,准备递交绿卡申请时才发现加州不承认在中国办的当事人双方都不在的离婚证明(94年在中国结婚,97年离婚时我和老公都在美国,以为在国内离婚容易,就由父亲代表我,老公哥哥代表他办了离婚手续)
于是09年底按加州法律和前夫重新离婚,又办理08年婚姻无效,于2010年再次在洛城结婚, 今年初递交绿卡申请,现在收到7月初的面试通知。
申请递交时只提交了09年加州离婚证明和2010年结婚证明,没有提及97年的离婚,08年的结婚及后来办理婚姻无效的过程。
不知面试时是否需要主动说明全过程,还是问到再讲。
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