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我一个人在弗州,尤其依赖emails。如果同在加州,许多事情口头说一下就解决了,就不会留下文字证据。
Visa的五位证人呈送了各自的declaration. 结尾有宣誓:“Pursuant to 28 U.S.C. §1746, I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我的理解,如果我能证明他们蓄意撒谎,这就可以构成perjury. 第一,我能证明他们撒谎,因为事实上我已经做到了。第二,离开公司以前,我已经把许多证据呈送Visa, 他们依然故我,在declarations中撒谎。这是否足以证明他们是明知故犯?是蓄意撒谎,误导法官?这是不是构成perjury?
Visa的证人对同一件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说法,而且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