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三个月前刚从新加坡来美。来美前在新加坡托A公司办理Door-to-Door搬运家当。A公司又托B公司办理海运。B公司的美国Agent C公司接手办理出关手续及从纽约港送至我家。
我已经在新加坡全额交清款项给A公司。但B公司至今尚未收到A公司该付的运费。A公司是夫妇公司,不知何故不接电话,不回电邮。B公司建议我们回新加坡上法庭起诉A公司,将该付给B公司的运费索回并付给B公司。
现在我们的shipment已经抵达纽约港。C公司说B公司是他们的Agent,他们必须按照B公司的要求,在收到运费之后才release我们的shipment,我们还要负责美国这边造成的仓储费。
请问老猫大侠,如果按照美国法律,我们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先release我们的shipment?或者根本不用参与他们公司之间的付款事项?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