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收到了一封超速罚款信,说是几个星期前的一天上午10点半在一个有“school speed zone”上超速(我的速度是29迈,规定是20迈)。我看了给的录像片段,没有看到当时的warning lights在flash,且据我回想当时也没有看到灯在闪。我收到信后在那个时间段(上午10点半)又去了那个路口一次,也没有发现灯在闪。这就是说当时的speed limit应该以那条路的regular speed limit为准(即40迈)。我可否以这个为理由来contest这个罚单呢?
望各位给些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