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律依據官方正式的資料是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這幾年沒有再修正過
其中第六條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這個要求並沒有變
同時第八條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您可能說的是這個部份,但是這與樓主的情況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