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客气。

虽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只能选择适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的话, 有的中国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但其实并无法理支持。 属于一案一议。 我不会建议客户把这两“金”同时约定在合同里, 而承担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假设您倾向采用违约金的方式。 我的建议是您先对对方违约给您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估算, 然后约定一个合理高于实际损失的的数额作为违约金的标准。 但不能过高, 如果过高, 法院在对方的要求下, 可以裁定减低的。

假设您愿意采用损失赔偿额的方式: 总体而言, 这个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采用这种方式, 我建议您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并且列明损失类别并加上一个补漏的句子比如“及其他因。。违约/给。。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的计算没有什么悬念, 就是指out of pocket的损失。 可获得利益就是指如果对方正常履约的话, 您可以在这份合同中所获得的利润。注意这个利润一定要是对方可预见的, 并且您要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夸大。 可防止而未防止的部分会在损失赔偿中抵消的。

另外, 多说一句, 如果您觉得对方不履约的可能性很大的话, 我建议您考虑仲裁而不是跨国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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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详细啊!保存起来啦!再次感谢蓝枪鱼! -快乐,不快乐- 给 快乐,不快乐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7/08/2010 postreply 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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