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猫:1.我太太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我们在中国结的婚,我如果在加州起诉离婚,美国法院会认为它有管辖权jurisdiction吗?2。会有什么大的意外吗?
我倾向于在美国起诉和我在国内的太太离婚。今天去咨询了一位律师(白人)。他不确定我们当地的法官是否会受理whether or not he will think he has jurisdiction on the case。他说,“假设我(这位白人)从来没去过中国,有一位中国女人到美国来访问并且和我结婚。结果她回中国去以后在中国法院起诉要和我离婚,难道中国法院可以命令我跑到中国去应诉?”他举的这个例子就是我的例子的“镜像”案例。听起来像是有些道理?但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47条这样说:“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中国民法承认双方各自所在地的法院的管辖权。我想这一条应该不是“空穴来风”,应该是有一定的跨国法律实践为背景的,也就是说有人这样做、可以这样做、有不少国家也都这样做的?怎么看待我的案件的美国法院管辖权jurisdiction问题呢?--我太太是中国公民,我和她是在中国另的结婚证的。
另外,法律程序一旦开始,我想到下面几个地方是她可以搞鬼的:
1. 加州法律要求双方要提供收入和费用情况。如果她拖着不提供?
2. 如果她对我提供的拖着不回应,或者故意乱挑毛病造成我方穷于应付地解释澄清?
3. 把她所有的财产专给亲友,然后声明她分文不名来反咬我一口要赡养费?
4. 如果她竟然在此期间与精子库精子受孕成功?(她在今年春天提出不和我怀孕而要去和精子库精子怀孕,我们为此几乎吵崩;但当时我太要她、委曲求全让步。后来我为她办的移民进程到了广州领事馆通知她在9月中旬去签证,她因为签证体检要打疫苗而三个月内不能怀孕,竟然不愿按期签证来和我团聚而执意要去和精子库怀孕。这就意味着如果她怀孕成功我的移民案件要全部从新来过、遥遥无期,而且美领馆要婴儿的DNA来和我的对比,一比当然对不上(因为不是我孩子),这样太太的移民甚至就会被怀疑移民诈欺,造成家庭无法团聚。所以我坚决反对她不签证而去授精。她坚持不去签证我因而提出离婚。
关于1和2,是否有一定期限,她拖过了那期限以后我的案件及自动往前走?
关于3,她是所在地(北方某省会城市)一家装修公司的总经理,网上有很多他的材料(包括照片)。我把那些材料收集下来,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说明他一直有较高收入?
关于4,在9月中她的签证期临近之际,我写了一份声明书,声明是她不愿去签证而执意要去和精子库授精才造成我们的离婚的。因此我不承认她去受孕(如果成功)所怀的孩子和我有任何关系。我把那份声明书当时就拿去公证了。请问这样的一分公证了的声明书有没有效力免除我对她(在那以后万一怀上的;现在是还没有)孩子的责任?
请教老猫:太太中国公民在中国,我们在中国结的婚,美国法院有管辖权jurisdiction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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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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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009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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