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認為您的第一個考慮可以成立,因為這個部份一般是指的是您正式與builder協商買賣的動作,您所提出的問題是建築物的細節,一般這一個部份是您已經決定購買之後才會討論的問題,所以您所持的理由可能很難成立.特別是an addendum is an additional document not included in the main part of the contract 所以您已經同意的是合約的本体,而不是合約的附件.
在此同時,您需要做兩件事,第一是看一下您所在的州是否有任何特別的立法保障購屋人如果面對失業的情況時可以全身而退,
第二個部份是您需要考慮是否直接與建商協商一個解決的方式,老貓知道一些在馬州的builder在面對如您所遇到的情況,可能會願意提供買主部份的退款.
最後個人會建議您直接與當地處理這一類合約問題的律師談一談,基本上"legal excuse"是一個很廣泛的東西,真正的細節應該在您的合約之中,所以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可能仍然在您與對方所簽的合約之中. 讓有經驗的律師看一看或許會有一些用.
回复:请问老猫版主, 我的Earnest Money还有机会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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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so much!
-竹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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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09 postreply
21: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