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这个案子很简单,放摆渡,去搜代位继承的案例。
多的很。
举一个:
被继承人王某、李某夫妇分别于2000年、2001年死亡。被继承人婚生一子王甲、一女王乙。王甲在1998年一次出差时因汽车事故死亡,留有妻子和两个儿子王军、王平。王乙和柳某结婚,但未生育。
王某、李某夫妇死亡后,留下房屋两间,计80平米。对此遗产的继承,王乙认为,哥哥王甲已死,嫂嫂已带两个侄儿改嫁,故不能再享有继承权。因此,两间房屋应由自己一人继承。王军、王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姑母王乙三人一起均等继承遗产。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王军、王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只能继承父亲王甲应继承的份额。
不管楼主的哥哥死亡时间,有侄女的存在,楼主哥哥的那份就会由其女儿代位继承。
如果其侄女和楼主有同等的继承权,最起码可以拿到所有的一半。如果考虑到楼主在国外,而其嫂子及侄女多尽了赡养义务,份额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