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文顾问
摘要:
[注:陈一文顾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大气科学处主任
张朝林教授,你好!
……
借此机会请你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陈宜瑜主任转达我的下述意见与建议:
1)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年第4期发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重要文章后,出自于对中国科技创新事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高度社会责任感,笔者于
笔者在信中特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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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组织对《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年第4期发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进行讨论。
如果组织上述讨论并邀请我参加,我将感到非常荣幸!
而且,如若认为这种讨论有益的话,建议你们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亦推荐给科技部、全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领导与知名大学的校长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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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该信写出后至今已经一年半,始终既没有收到陈宜瑜主任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认“收悉”的回复,更没有收到没有更具体内容的回复。
借此机会再次附上笔者于
如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收到了,但是有人因为批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而故意压住没有转给陈宜瑜主任,建议你们调查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当然,如果陈宜瑜主任2008年2月已经收到但是确实至今没有回复,这显然不符合中国“有来无往非礼也”的传统。
3) 但是,即便陈宜瑜主任因任何原因没有收到笔者
理由之一:
理由之二:笔者荣幸地应邀参加了
4)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非常了解笔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重要文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提出了重大意见这种情况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为何不能“不耻下问”亲自给笔者来一封信对笔者提出了“基金委很重视”的意见表示一点谢意,亲自邀请笔者提出对“非共识项目的评审还有什么具体意见,尤其在可操作性层面”的具体建议?
5)尽管如此,
6)本文另外一个附件《中国科协专家对陈一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的审评意见》说明,全国科协领导对笔者的上述文章采取了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完全不同的积极态度:
-- 他们不仅重视,而且“按照中国科协领导的要求,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评。”
-- 全国科协显然组织的跨学科“ 专家认为,您的文章比较中肯地指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不完善之处。”
-- 不仅如此,全国科协还非常负责任的“已将此信转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这也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于2009年6月进一步收到了全国科协的正式公函,确认全国科协组织的审评专家认为笔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比较中肯地指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不完善之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收到全国科协这封公函后,非常清楚笔者收到了同样的信。但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自此两个多月为什么还是没有给笔者来任何信?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可能要问,陈一文顾问对“非共识项目的评审”形成了既不打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现有框架,“在操作性层面”上又非常可行的建设性解决方案,为什么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提交这个建设性解决方案呢?
请转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陈宜瑜主任:笔者收到陈宜瑜主任对于笔者
8)同时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真考虑金玉成
“陈一文剖析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是否应该引起有关各界的足够重视?对于他剖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的重大漏洞是否应当及时讨论与修改?陈一文这样的科技创新社会学研究者是否也应该受到国家的奖励?若是,又该获什么奖?”
9)笔者为什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此“不依不饶”?附件《中国科协专家对陈一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的审评意见》中笔者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的“作者按”点出了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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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致命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科学技术界的领军人物完全未能认识到:“许多人尚未敏感的意识到∶世界科学技术许多领域处于即将发生对原有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的一场科技革命大风暴的前夕。这场科学技术革命大风暴在哪个国家首先掀起,哪个国家就首先受益;哪些大学对此能够有足够的敏感性,哪些大学就能有所准备且从中受益。反之,哪些大学对此没有任何感觉,就可能落伍。 ”
而且,由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是中国 “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基金”条例的表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等中国所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基金”条例毫无例外存在同样的致命缺陷,导致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探索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始终得不到所有这些基金的支持,使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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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是中国 “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基金”条例的表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一旦能够“与时俱进”率先突破“世界各国科学基金条例普遍存在类似问题”传统思维方式创新改革采纳笔者准备对“非共识项目的评审”提出的既不打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现有框架,“在操作性层面”上又非常可行的建设性解决方案,必将推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等中国所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基金”条例采纳同样或类似的建设性解决方案,使一批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探索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获得这些基金的支持,使全国科技工作者盼望已久的“科学地春天”再次到来,使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努力真正走上正轨,使中国能够对全球人类做出与中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较大贡献!
9)国内一个重要的论文集即将发表笔者最近完成的21页新作《“科技创新社会学”导论》,其中最后一段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直接有关。如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认有兴趣的话,我愿意发给你们,征求你们的意见与建议。
致意
大家的朋友、学生与顾问
“科技创新社会学”创立者
陈一文
《陈一文顾问网站》:http://sea3000.neti/chen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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